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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技术经理人必备!《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引》全文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1日浏览人数:322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经理人必备

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引:指引旨在为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等主体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孵化、创办企业,进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参考。

标准可以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制定也提出了要求。为了让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更清晰、流程更简便、转化更高效,特制定本指引。


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引

一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等主体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孵化、创办企业,进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参考。

第三条 【宗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二  科技成果权属

第五条【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持有。

第六条【企业所有的科技成果】

企业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企业人员为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企业所有。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根据法律或协议确定。

第七条【团队或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利用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的科技成果属于团队或个人所有。


三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第八条【自行投资】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即由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自行出资设立转化平台或项目运营主体实施转化。

第九条【转让】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直接将科技成果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条【许可使用】

以许可使用方式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保留成果的所有权,将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许可第三方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合作转化】

与他人合作共同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与其他第三方通过协议约定对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二条【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成果评估作价后与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参股第三方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三条【其他】

其他方式转化,即除上述转化之外的其他方式。


四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整理】

(1)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

(2)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

(3)梳理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规范转化活动;

(4)整理科技成果的申请、取得、变更、许可、转让等事宜;

(5)梳理科技成果的权属关系;

(6)统计单位科技成果的数量,确定可用于转化的科技成果;

(7)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的选定】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定期向管理部门上报可用于转化的科技成果,并提交初步方案。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

科技成果选定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严判:

(1)科技成果的合法性;

(2)科技成果的稳定性;

(3)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

(4)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空间;

(5)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方式及转化方案;

(6)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操作性;

(7)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存在的风险;

(8)其他。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评估】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负责寻找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涉及国有资产依法应当招标的,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2)中介机构确认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3)督促中介机构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并按时签收评估报告;

(4)转化主体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评估,确保评估合理合法;

(5)其他与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定价】

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由持有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在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的基础上,可采用的定价方式如下:

(1)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2)协议定价,但须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其中,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同时还应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其中,职务科技成果定价交易,完成人和参加人与本单位通过协议参与转化,享受权益。

企业、团队及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可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等方式定价。

第十九条【信息公示与发布】

(1)公开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委托产权交易所、转移机构、孵化平台、行业媒体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2)不宜公开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通过定向邀标或其他方式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3)采用自行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通过内部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第二十条【明确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选择转化方式,制定商业计划书或相关推介材料,向第三方平台发布,寻找可能接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转化;

采用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在进行内部审批或备案后,由内部设立的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第二十一条【达成合作意向】

涉及与第三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应与第三方进行洽谈、磋商,达成合作意向。为规避后期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确定运营主体】

(1)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机构或其设立的转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

(2)采用产学研方式转化的,由参与方共同协商确定运营主体;

(3)需要引进外部资金的,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资金方进行合作,共同发起设立运营主体;

(4) 借助孵化平台或转化平台进行转化的,可以与平台方共同设立运营主体;

(5)研发团队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与本单位、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运营主体。研发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资金的,鼓励将奖励资金投资、入股参与运营主体;

(6)其他方式确定运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合作协议签订】

根据合作方达成的意向,可就下列主要内容达成合作协议:

(1)运营主体的落户地;

(2)运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3)合作方的任务分工;

(4)合作方的出资形式和数额;

(5)出资时间及资金投入;

(6)合作方的权利义务;

(7)科技成果和后期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

(8)权益分配及风险分担;

(9)运营过程中各方的退出;

(10)保密及竞业禁止;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

(13)其他主要合同条款。

采用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建议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严格按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的规章制度实施转化。


来源:郑州技术交易市场